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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首日 新房办不动产证1小时搞定

房天下沈阳二手房网  2016-12-27 09:44:00  来源:沈阳日报
[提要]12月26日起,沈阳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同时停止原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大家关心的是,在沈阳,买新房办不动产证需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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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起,沈阳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即“停旧发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同时停止原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大家关心的是,在沈阳,买新房不动产证需要多长时间?

当天,记者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分中心实地体验采访时发现,目前沈阳买新房不动产证实现即办即结,立等可取。无论是全款还是贷款购房,从窗口受理、核准到购房者拿到不动产证仅需1个左右。

“平均每个窗口8至10要受理1个件,随后,工作人员要立即把包括不动产权证在内的卷宗转到发证窗口。50后,购房者就会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纪长顺介绍。

另据了解,12月26日我市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受理的且未办理完成的登记,业务继续沿用原系统,执行原规范、原程序进行办理,并颁发原权属登记证书,加盖原登记专用章。

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别忘四个“注意”

与原房屋登记相比较办不动产权证书的往返次数、提供的要件以及办事时限均不会增加

注意事项 1

五项材料都备齐

昨日起,沈阳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12个地点可办理和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同时停止原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老百姓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主要涉及五项准备材料: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携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还需要携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另外需要携带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与原房屋登记相比较,办事群众的往返次数、提供的要件以及办事时限均不会增加,在费用方面,严格按国家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注意事项 2

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别忘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业主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能否也对此进行登记呢?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该登记在谁的名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根据实施细则,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注意事项 3

三类主体才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 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将查询主体限制在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这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如何才能进行查询呢?根据实施细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注意事项 4

多需要30个工作日拿证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但沈阳市各类商品房登记可实现即时办结,市本级房屋首次登记、二手房转让登记、抵押登记的业务均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权注销登记即时办结。其余不动产登记业务,区分具体情形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不动产登记需要进行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这些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七种情况可以单方面申请不动产产权变更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在哪种情形下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

其他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实地查看

房屋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guoyu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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